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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18 09:31 信息来源:龙口市委组织部 字号:[ ]
一、中央关于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规定

中组部组通字[1997]10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规划,经常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组织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一般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受所在单位基层党委领导。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建立党支部。

二、中央对老干部发挥作用情况的规定

中组发[1990]5号文件指出: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持着优良的传统和作风,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老同志的这些优势,对密切党群关系,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省委对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原则规定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大事,是老干部的可贵品质。要充分理解老干部的这种政治热情,努力为他们参与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创造条件。

四、省委关于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的规定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坚持向老干部通报情况的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有关重大问题随时通报。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还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干部通报有关情况。